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米乐m6官方网站金融资讯十大最新金融案例江苏高院公布金融审判十大案例中行“原油宝

  近日, 江苏省高院发布《金融审判十大案例(2021-2023)》,投资者江茂均诉中国银行南通钟秀支行合同纠纷案位居第二位,该案也被称为中行“原油宝”第一案。米乐官方网站

  江苏省高院此次公布了该案的详细情况。2020年3月16日,江茂均通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行)手机银行APP与中行南通钟秀支行签署《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市场个人产品协议》电子合同一份。签约当日米乐m6官方网站,江茂均购买500手(桶)“人民币美国原油2004合约”,实际成交单价为213.53元人民币。2020年3月18日,江茂均追加购买100手(桶)“人民币美国原油2004合约”,实际成交单价为187.05元人民币。2020年3月20日,江茂均购买的“人民币美国原油2004合约”到期,到期处理方式为“到期移仓”,结算单价为178.65元人民币,当日结算后移仓至“人民币美国原油2005合约”,开仓数量为600手(桶),实际成交单价为184.73元人民币。

  2020年4月16日至18日,中行南通钟秀支行每日均向江茂均发送提示短信,告知“人民币美国2005期合约”将于2020年4月21日到期,并将于2020年4月20日22时停止交易和启动移仓。2020年4月20日22时,“人民币美国原油2005合约”停止交易。2020年4月21日,中行发布“原油宝”产品美国原油合约4月21日暂停交易的公告。2020年4月22日,中行发布“原油宝”2020年4月22日合约结算价格的公告,米乐官方网站告知人民币美国原油2005合约多头平仓结算价格为-266.12元。同日,江茂均“原油宝”交易账户产生平仓损失139723.95元,其中保证金损失28885.95元、本金损失110838元。

  江茂均诉请判令:确认江茂均与中行南通钟秀支行之间签订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市场个人产品协议》无效;判令中行南通钟秀支行赔偿江茂均本金损失110838元并退还保证金28885.95元。经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一、被告中行南通钟秀支行于2021年1月4日前支付原告江茂均本金损失22167.6元、退还保证金28885.95元,合计支付原告江茂均51053.55元;二、本案纠纷一次性了结,双方再无其他纠葛。

  江苏高院还公布该案入选《金融审判十大案例(2021-2023)》的典型意义:2020年4月21日,芝加哥商品交易WTI5月期货合约价格报收-37.63美元/桶,历史上首次跌为负值,为疫情期间全球原油市场剧烈动荡下的极端表现,致使“原油宝”多头持仓客户全部穿仓。事件发生后,为妥善处理投资者的损失赔偿事宜,中行依托其网点积极与客户诚挚沟通,与绝大部分投资者达成和解协议。本案是涉中行“原油宝”民事案件在全国范围内第一批开庭审理的3个案件之一。庭审后,在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中行承担负油价损失和投资者20%的本金损失,投资者自担80%的本金损失,诉讼费由中行负担。协议达成次日,双方即履行完毕,快速解决了纠纷。审理法院坚持法治思维,在查明事实基础上主持调解,当事人在达成调解协议次日即主动履行完毕,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为依法高效处理此类纠纷,维护金融秩序,有效化解风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提供了范例。2021年2月,该案被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评选为2020年度全国法院十大商事案例之一。

  证券时报曾于2021年2月报道,在中行“原油宝”第一案的三件诉讼案件中,一件案件的双方当事人于庭审结束后达成调解协议、结案,并迅速全部履行完毕。2020年12月31日,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对另两件案件一审公开宣判,判决由中行承担原告全部穿仓损失和20%的本金损失,返还扣划的原告账户中保证金余额,并支付相应资金占用费。一审判决后,2名原告分别提起上诉,认为中行应赔偿其全部损失,要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其一审全部诉讼请求。南京中院于2021年2月10日二审宣判,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南京中院审理认为,中行“原油宝”产品于2017年报中国银保监会备案设立,银保监会对中行“原油宝”产品风险事件进行调查并于2020年12月作出了行政处罚,金融监管部门未认定中行销售“原油宝”产品属于非法经营期货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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